豬哥會社黨章程

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總綱

豬哥會社黨即代表活派,同時是全國活派的先鋒,是豬哥亮活派的領導核心,代表活派的發展需求,代表活派文化進步的方向,代表全體活派的根本利益,黨最高理想和最高目標是實現豬哥亮活派主義。

黨主席-謝新達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年滿一個月之活派國民,不分性別、階級、種族,承認黨的綱領,願意與黨一起組織且積極工作,配合執行黨的決議者,可申請加入豬哥會社黨,且不需繳交黨費。

第二條

豬哥會社黨黨員是有豬哥亮活派覺悟的活派戰士。豬哥會社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活派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豬哥亮活派主義奮鬥。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

(一) 認真學習豬哥亮活派主義。

(二) 堅決反對一切混沌派思想,及其思想之衍生物。

(三) 堅決反對黨員信奉、主張、推廣死派思想及其衍生物。

(四) 堅持活派利益大於一切。

(五) 服從一切黨的指示。

(六) 自覺遵守黨的紀律(詳見第三章)。

(七) 維護黨的團結與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

(八) 堅決反對一切派系組織與小團體活動。

(九) 有任何疑問應該於黨內組織提問之。

第四條 

若發現黨員有反對基本綱領之行為,將會對違規黨員進行調查並予以懲處,相關規定由第三章第十四條辦理。

第五條

通訊聯絡群組分為【豬哥會社黨中央黨部】、【豬哥會社黨上級會議廳】、【幹部限定密會協商廳】,其中【豬哥會社黨中央黨部】為每位黨員都應該加入之基本群組,【豬哥會社黨上級會議廳】則為部門主任或委員才允許加入,關於卸任幹部人員保留規定則由全體上級會議廳中之幹部共同決定,而【幹部限定密會協商廳】為各上級會議廳內幹部或委員可依照自身實際工作量自由選擇是否加入。


第二章 黨組織與幹部 

第六條 

黨是根據綱領與章程,按照民主制度組織之統一整體,黨的民主制度原則是 :

(一) 黨員須實現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體黨員服從黨中央與全國代表大會。

(二) 黨的各級領導機構,由創黨黨員於黨章制定完成前自行設立,除此之後須經過上級會議廳核准才予以設立。

(三) 黨的最高領導機構,由豬哥會社黨中央黨部之上級會議廳為最高領導機構,是黨工與各部門主任們共同組成之會議 廳。

(四) 黨的上級要經常聽取下級與普通黨員之意見,及時解決問題,並且下級須向上級請示且由上級決定是否採用。

(五) 黨只允許豬哥亮(謝新達)永久黨主席為各黨員之個人崇拜。

第七條 

目前已核准設立之黨中央內部門 :

一. 中央常務委員會

二. 網路管理部

三. 政策宣傳部  中央新聞處(隸屬政策宣傳部)

四. 圖像製作部

五. 輿情矯正部

六. 監察部

七. 國際部

已核准設立之黨中央內臨時部門或條款:

一. 臨時混沌派對策部(休辦中)

二. 黨務無限期休止臨時條款(生效中)

已廢除或無效之部門 :

一. 黨證管理部

註 : 各地區黨部不列於此。

第八之一條

【各部會幹部推舉辦法】:

各部會主任或副主任選舉方式為個人汰換制,由將卸任之部門主任指定新人選,且各部門員工聘用由各部門主任決定,除個人汰換制外,對於新設職位與空缺職位,個人可於中央黨部提出,並備妥能力證明,再交由上級會議廳核准。

第八之二條

【怠忽職守與解除黨職】相關規範 :

怠忽職守之定義為 : 【凡是七日內未於黨中央發表意見,或執行職務者】,予以解除黨職,記警告一次。 

第八之三條

【請假制度與自行解除黨職】相關規範 :

(一) 若主任或副主任,因現實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善盡職務,需提前一天請假,並向代理者交代工作內容(主任與副主任互為代理),請假無分假別,無需證明,原則上最長請假天數為十四日,若要請假超過十四日,需經上級會議廳同意,每日例行會議時間為早上十點至晚上十一點間。

(二) 自行解除黨職者,無懲處,需於卸任日前七天於上級會議廳提出,上級會議廳須無條件通過。

第八之四條

【退出豬哥會社黨】相關規範 :

凡退出豬哥會社黨者,有一次機會可以恢復黨籍,若再度退黨,則終生不可加入。

第八之五條

【各部會幹部名稱】相關規範  :

主任、副主任(效力與主任相同)、委員、代表,推舉方式由第二章第八之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之六條

【累贅部門廢除案】相關規範 :

經上級會議廳內幹部提出之【累贅部門廢除案】後,若會議廳內過半數之幹部同意廢除,則此部門須由網路管理部主任於黨章中刪除,該部門主任須無條件接受並自行離開上級會議廳,除非仍有其他職務則不予剃除。 

第八之七條

【未公布事項保護案】 相關規範 :

在於規定「未經政策宣傳部定案」之事項,限定於中央黨部之上級會議廳與幹部限定密會協商廳內豬哥會社黨章程討論之,任何向外透露保護事項,應當由全體幹部監督,若罪證確鑿,則由監察部記當事人警告兩次。 

第九條 

嚴禁跨部門工作,但必須於中央黨部交換資訊與交換意見。

第十條 

黨主席職位不得變更,永久黨主席為豬哥亮(謝新達),且永世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數位黨證製作與發行,全權由網路管理部處理,上級會議廳與中央黨部可提供意見

第十一之二條

除數位黨證由網路管理部管理之外,因黨證管理部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9日廢除,此後本黨不再受理普通黨員黨證辦理業務,並且數位黨政發行權由網路管理部辦理,除監察部外其餘部門不得干涉。 

第三章 黨的紀律與監察部門

第十二條

黨的紀律示各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豬哥會社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十三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清廉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第十四條 

本黨無留黨觀察機制,若遭監察部確認違反黨的基本綱領,一律開除黨籍,或情節非嚴重者,報監察部門與上級會議廳開會決定,輕處罰種類有三種,等級一為解除黨職,等級二為警告(記滿三次即升為等級三),等級三即開除黨籍,且終生不得恢復。

第十五條 

上級會議廳決定懲處前,須給被審黨員解釋之機會,不得因私人恩怨而帶有私人意識影響判決,並且所有懲處皆由監察部紀錄。 

第四章 黨和青年團之關係

第十六條 

豬哥會社黨青年團是豬哥會社黨傳播與推廣豬哥亮活派主義的黨組織領導機關,黨組的成員可由青年團自行裁決,黨中央與上級會議廳無干涉之權。

第十七條 

青年團的領導,同樣採用個人汰換制,同時青年團員也可以是豬哥會社黨員,但不可以團員身分參與上級會議。

第五章 黨章增修條文

第十八條 

黨章增修條文可由中央黨部或上級會議廳提議,增修條文在黨章中須用【第_章-第_案(時間)】增修條文標示之,有關臨時(特別)條款應列於黨章全文底部,並大標題為【臨時(特別)條款】,並詳細解釋,且增修條文應用於無法以原文改動之條文為限,若可以附屬條文呈現則不可使用增修條文

第十九條 

所有增修條文須強制由網路管理部主任更新,且不得拖延,限通過當日完成,除非有現實之不可抗力之因素,否則解除職務。 

第六章 黨徽與黨旗

第二十條 

豬哥會社黨黨徽為三隻豬與豬哥會社黨中英文與粉色背景組成之圖案。

第二十一條

豬哥會社黨黨旗為三隻豬與粉色背景組成之旗幟。

第二十二條

黨徽與黨旗為豬哥會社黨之象徵與標誌,每一位黨員都須維護黨徽與黨旗之尊嚴,應按照規定製作與使用。

第七章 正副總統與公職人員提名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黨為提名黨員參加公職人員競選,特制定本章。

第二十四條

本黨所稱之中央黨部上級會議廳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縣市黨部為縣市黨部執行委員會。未設立黨部者,由黨部籌備委員會或入黨審查委員會辦理。

第二十五條

第三條 公職候選人分下列五類辦理提名:

第一類:總統、副總統。

第二類:立法委員。

第三類:直轄市長、直轄市及準直轄市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縣市長。

第四類:縣市議員、鄉鎮市長。

第五類: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

第一類提名投票採一票制,副總統之提名人選,由獲得提名之總統候選人指定。

第二十六條

中央黨部辦理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可提名一至兩名人選,並交由中執委依其適任性進行審查,地方黨部提名之人選得經一名中執委推薦方能納入審查,且一項選舉最多提名一人。提名人選若達中執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獲得初選資格,投票前委員會須經正反辯論,以達到充分的意見交流;若最終單一選區項目被提名人數達兩人以上,則必須啟動初選程序,開放黨員投票,初選採相對多數,勝選者即獲得參選資格。

第二十七條

中央黨部辦理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可提名一至兩名人選,並交由中執委依其適任性進行審查,地方黨部提名之人選得經一名中執委推薦方能納入審查,且一項選舉最多提名一人。提名人選若達中執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獲得初選資格,投票前委員會須經正反辯論,以達到充分的意見交流;若最終單一選區項目被提名人數達兩人以上,則必須啟動初選程序,開放黨員投票,初選採相對多數,勝選者即獲得參選資格。

第二十八條

縣市黨部辦理第四、五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提名及初選機制,由地方黨部自行辦理,最終名單需經中執委審閱,與會委員可提出具體之建議,但不具強制性。

第二十九條

本黨黨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本黨提名之候選人: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處罰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但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起訴者。

五、 曾犯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但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或刑之執行完畢後滿十年者,不在此限。

六、 犯前五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

七、 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八、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九、 曾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十、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一、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三、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除另有規定外,本黨黨員凡具有雙重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登記為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當選人應於中選會公告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及辦理戶籍遷入登記;逾期未放棄及辦理者,註銷黨籍,並由本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選會備案。中央黨部黨工擬參加公職選舉者,應於該項公職就職日一年前辭職,否則不得申請登記為該項公職人員提名初選之候選人,主辦黨部亦不得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條

參加第一、二、三類公職提名登記之候選人應簽署「廉政專職公約」,宣誓當選後遵行該公約之所有內容,嚴守利益迴避原則。

臨時條款:

活死共同消滅混沌派特別條款(休辦中)

第一條 本黨與死派聯合對抗混沌派期間,黨員可以與死派人員共同討論對策,針對死派所制定之黨章內容得臨時廢除。
第二條 本黨與死派聯合並非同意死派思想,僅是與死派共同對付共同敵人。
第三條 死派人員依舊禁止加入本黨,僥倖入黨者將受全黨員共同監督。
第四條 本特別條款僅適用於本黨與死派合作期間,一旦提前取消或結束合作關係,本臨時條款應同時廢止。

黨務無限期修止臨時條例(生效中)

第一條 本條例旨在規範黨務於特定期間內暫停積極運作模式,並針對黨內事務作出臨時性調整。

第二條 黨務修止期應經黨內決議通過,自決議通過之日起即時生效,修止期限無特定時限,直至另行決議終止。

第三條 修止期間,幹部積極執行黨務運作的義務全面暫停,但黨內幹部得持續經營與管理黨的社群媒體,相關言論與內                容應符合章程與活派主義。

第四條 章程第八條之效力暫時停止適用,無需遵循該條所規範之程序及義務,惟修止期結束後自動回復其效力。

第五條 修止期間之結束,須經黨內決議通過後即日生效,並恢復黨務正常運作模式及所有章程之效力。修止期間內所作                決策,經修止期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檢視並確認其有效性,必要時得予以補正或廢止。 

關於黨章 : 

豬哥會社黨中央常務委員會

豬哥會社黨全國代表大會

豬哥會社黨上級會議廳 

豬哥會社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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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本黨未至內政部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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